惜國目還沒加入這兩個公約,因此如今國際進文物追索難度非常。
就算加入,這兩個公約其實也隻聯國教科文組織兩個文件,隻個框架,底還許複雜法律難題。
很法律框架,認為隻從國流文物就應當回歸祖國,隻能說這種美好遠景而已,實際操作,幾乎能。
首先條約僅約束締約國,締約國之國受條約約束;其次各國私法規則通常賦予文物占者以善取得時效抗辯權利,通過公開場獲得以及流失時間較長文物,原所者權益很難得到保護;第就舉證難度,訴求方需舉證文物流法律義「非法占」。
就拿「公約」來說,也隻規定締約國返還被盜自公共機構藏品,但對於來自非公共機構被盜文物,該公約規定締約國應視國內法律規定,自己判定否受理歸還之訴。
因此這類文物司法救濟,事實取決於締約國國內法。
比如國聯軍搶國文物,數來自故宮,圓園,麽按照公約框架,這兩處方當時「公共機構」還「非公共機構」,本都好定義。
其次就算被認定為「被盜自公共機構藏品」,也隻適於列顛法律,國得列顛法院訴求索回,最後判決也得列顛法官來判決。
說,就目具法律效力國際性文物保護追索這兩部公約,壓根就沒法對英博物館裏頭些國文物,埃及文物,伊拉克文物,産點對被盜方權益綁定!
因此通過法律方式將些流失文物追回來,就叫緣求魚。
「所以這特麽就沒辦法吧?」周至林婉,李老討論這事兒時候,氣得髒話都來。
「分對象分對象嘛!」李老倒對周至態度些以為然:「都成,就用孩子角度來問題,鬧真沒用,更辦法。」
「其實加入這兩個公約好處。」林婉說:「已經決定將這個作為議案會議提來。」
差點忘這位還全國代表,提案資格:「就算到追索以流失些,但也以拯救後來。比如發類似屈原紀館青銅敦失竊事件,就以公約框架進效追索。」
「另還別辦法。」李老熟悉國際規則:「就雙邊互簽協議,同樣具法律效力。」
「麽?」
「就國與國之間作啊。」李老解釋:「並定非指望聯國,比如之間,美之間,英之間,以簽署單獨雙邊作協議,共同簽署犯罪防範協議。」
「對,完全以兩國間簽署防止盜竊、盜掘非法進境文物協定,雙方約定交談判、國際執法作、民事訴訟、協商、捐贈、商業回購、第方斡旋等關於文物追索係列作模式。」林婉得到啟發,幹脆放咖啡杯子,筆記本調個文檔,開始敲打起文字來:「還文物跨境流轉管理機制也需加以約束,對於跨境借展或作研究過程文物豁免問題,應充分考慮文物原屬國對文物所權,以及基於此延伸來,國對被盜或非法文物授予豁免權權利。」
「這個錯,買賣,這樣非買賣性質流轉,也應當考慮進。」周至對於林婉之清晰頗讚賞:「能打著文化遺産交流作、文交流互鑒幌子。非法流轉之實。」
「其實覺得吧,還以再
加點東。」李老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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