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然掙掙錢都還好說。
最離譜條約,讓甯馨促進國風社所民樂演奏成員簽約百嘉娛樂。
同裡沒寫。
但隻仔細觀察,就能發現對勁。
其條條款這樣寫:甯馨與國風社其民樂演奏成員打包,百嘉娛樂将為所成員接洽簽署切關演作事宜。約簽訂期間,乙方無論否報酬,未征得甲方書面同,乙方得與任何公司簽訂或頭同參與、發展或允許乙方形象、照片、名字等任何其與演及宣傳關作、商品及其事宜。
讀起來很繞吧?
其實很簡單。
就說甯馨簽訂這份協議之後,,百嘉娛樂,百嘉娛樂。
就算餓,也能從事其任何商業活動。
百嘉娛樂方面特加句,“甯馨與國風社其民樂演奏成員打包”,從表面來沒麼問題。但倘若甯馨今能說動國風社其成員簽約百嘉娛樂,百嘉娛樂方面,完全以摳字,給排任何商業活動。
換句話來講,如果接到通告,除非國風社全員。
否則就甯馨單方面違約。
畢竟簽約時候,這句話寫得很清楚。
雖然沒寫,讓說動國風社民樂演奏成員集團加入百嘉娛樂,但如果其加入,就沒通告。
而甯馨簽約經紀,跟簽約時,許諾卻無論國風社其能能加入,都會捧。
但這樣頭承諾,根本具備任何法律效應。
就算甯馨留個,錄音,法庭來講,錄音這種東,也隻能作為輔助證據,能作為判案絕對證據。并且對方完全以說斷章取義。
反咬。
就說當時隻開始承諾捧個,後來又改成捧組,切以最終簽訂約為準。
甯馨就入,也沒方說理。
就算再退萬步來講,打官司打赢。
百嘉娛樂方面也以說個形象商業價值問題,沒作資方用。百嘉娛樂給接洽商務作,而自沒價值。
總之簽這份約,就百嘉娛樂說算。
最終解釋權,歸百嘉娛樂所。
馮衡馮瑾過同,紛紛表示會加入百嘉娛樂。
來之,甯馨經紀向頭承諾。來說客,說動國風社個成員加入百嘉娛樂,給萬塊提成。謝凝、萱萱、鄭書墨、馮瑾、馮衡,們個如果都加入,刻就能拿到萬。這對于普通康庭來講,屬實筆巨款。
很難讓動。
這個紀,根本抵擋社會各種誘惑。
裡條件普普通通,同學卻乏錢。
青,難免虛榮愛攀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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