孔仁義懷疑問。
“歐建華參與這個案子,讓幫着調解。”
宋銘回答。
“調解?麼個調解法?”
孔仁義好奇問。
“們願千萬與持股員解。”
宋銘說。
“千萬?”
“審才千百萬啊。”
“現拿千萬來解,圖麼?”
孔仁義本能懵,但很,就識到為麼,因為這個案子發展到現,已經單單經濟糾紛。
“歐建華這怕牢啊!”
孔仁義旋即又說。
“應該。”
宋銘就到這點,而後,問孔仁義,“孔律師,站專業角度,現應該解嗎?”
“應該。”
孔仁義毫猶豫回答。
“解之後,歐建華惡侵吞公司财産事,也就之?”
宋銘問孔仁義。
“理論這樣。”
“這種事講究個民舉官究,隻受害追究,執法部門也會過問。”
孔仁義解釋。
第屬公司破産時,已經股份制民營公司,如果還國企,追究追究問題,肯定追究,因為受害國,政府。
私企,受害些持股員,就算公局把抓,隻持股員來說句,樂讓坑,公局最後還乖乖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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