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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長生:我在大明被徐達撿回家》第64章 關于新币的律法(第2頁)

,搶

番邦之用寶鈔認寶鈔,麼就按照場價值來算。

反正到最後

,畢竟很

所以,這個虧,們隻能自己

時候,就隻能來搶,順便氣。

而且搶完就軍正面對

虧,打又打過。

番邦之角度就會發現,太欺負

……

币順利發來就相應律法需完善。

這方面,楊軒已經好準備

币發之後,關于律法就頒布

律法修訂完善。

、将鑄币權從方官府收回,除朝廷戶部之方官府,還,私自鑄币,皆為罪,産充公,眷流放或打入教坊司,節嚴者,抄滅門,最株連族。

、舉報獎,發現私鑄錢币,向當衛,或監察部門舉報,獎勵最百銀元起步,最獎勵兩千銀元。

覺得兩千銀元,按照文比例,這兩千銀元相當于後世萬)

、連,發現同族、鄰居私鑄錢币而舉報者,經發現,視為同罪,流放,殺頭,牢等後果。

最主幾項律法,補充條款就細說

總之這些舉措都維護威嚴,也維護朝廷威嚴。

鑄币權,除京師戶部之,楊軒還打算給陵戶部,首先就因為将币從京師運到耗費,其次也耽擱時間,第方經濟比方發達,靠從京師押運

陵戶部鑄币權能方便

過,陵戶部受到京師戶部管轄,京師為總部,陵為分部。

,差就夠

,朝廷已經準備匠設備

陵戶部就以鑄造

楊軒這些關于律法頒布之後,自然也受到方官府滿。

畢竟收回方官府鑄币權之後,收入就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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