尋常案子好辦,此次這樁案子……稍顯棘。
按祁國律法,拐騙婦孺乃罪,理當入刑。本就樁案,決斷起來該慎之又慎說,苦主與被狀告者,還各份。
方父為官,方為府衙官吏。
先說趙錦之父——趙仁懷。
雖其遠千裡之苦栗縣,且職位僅縣丞,但趙仁懷曾來縣衙打點過其。其,趙仁懷輕,能止步于縣丞職。
官場浮浮沉沉,既同僚,能結善緣總好過交惡。
再說王福,非官,隻府名吏,但自古便宰相門品官說。
汨陽縣為封府,縣之。
封府府,這方縣令司。
王福堂幾次番提起府、府衙,自然懂其。
今朝冤枉這個王福,來汨陽縣縣斷樁錯案消息,定會傳入府。
好,這樁案子證。
往側頭,無聲遞給側師爺個神。
紀比縣輪師爺領神會,對着衙役縣未說話。
“傳證。”
受傳入公堂,姜迎跪,如面幾般禀、來曆。
“堂姜氏女,為此案證?”
“。”
“為自願?受脅迫?”
姜迎趕忙回:“懲惡揚善,民女當然自願,曾遭威脅逼迫。”
縣輕撫把須髯,丁拍響驚堂。
堂跪着衆皆駭。
片肅靜,邊記錄堂審書吏站起來,宣讀段當朝律法。
:公堂之,證所說證言證詞必須為實,若僞證,則為‘證言’,東事發,按律制裁。
姜迎聲:“請鑒,敢半點作假!”
法後父母官點頭,用指尖隔空點點姜迎,“且說,如何發現趙錦蹤迹。”
“回……”
時間回溯到姜迎、趙秉誠駕着馬車回時刻。
桃,姜迎錢使回樟報信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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