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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六旬老太的東施體驗記》第 50 章(第2頁)

尋常案子好辦,此次這樁案子……稍顯棘

按祁國律法,拐騙婦孺乃罪,理當入刑。本就案,決斷起來該慎之又慎說,苦主與被狀告者,還各份。

父為官,方為府衙官吏。

先說趙錦之父——趙仁懷。

雖其遠千裡之苦栗縣,且職位僅縣丞,但趙仁懷曾來縣衙打點過。其,趙仁懷輕,能止步于縣丞職。

官場浮浮沉沉,既同僚,能結善緣總好過交惡。

再說王福,非官,隻吏,但自古便宰相門品官說。

汨陽縣為封縣之

府,縣令司。

幾次番提起府、府衙,自然懂其

今朝冤枉這個王,來汨陽縣縣斷樁錯案消息,定會傳入

,這樁案子證。

側頭,無聲遞給側師爺神。

紀比師爺領神會,對着衙役縣未說話。

“傳證。”

受傳入公堂,姜迎,如面幾般禀、來曆。

“堂姜氏女,為此案證?”

。”

為自願?脅迫?”

姜迎趕忙回:“懲惡揚善,民女當然自願曾遭威脅逼迫。”

輕撫把須髯,拍響驚堂

跪着皆駭

片肅靜,邊記錄堂審書吏站起來,宣讀段當朝律法。

:公堂之,證所說證言證詞必須為實,若僞證,則為‘證’,事發,按律制裁。

姜迎:“請鑒,半點作假!”

父母官點頭,用指尖隔空點點姜迎,“且說,如何發現趙錦蹤迹。”

“回……”

時間回溯到姜迎、趙秉誠駕着馬車回時刻。

,姜迎錢使回樟報信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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