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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隆慶中興》第42章 财政支绌難(三)(第1頁)

馬坤今,也管嚴嵩麼示,直接将所都抖來,這個戶部堂官,實太過于窩囊罷官準備

到嘉靖聽後,靜靜禦座索着,并未發。嚴嵩、徐階等跪伏于,嘉靖長久默然,才問:“戶部所,确實否?”

嚴嵩作為首輔,自然得來回話,嚴嵩說:“王府恣妄為,由來已久,非之寒,而今鹽法敗壞,諸王确實獲取巨額銀兩,錯綜複雜,未輕動。”

嘉靖說:“現國用,爾等隻帑以濟國用,全然開源節流,爾等就這麼報答君恩嗎?”

嘉靖指着馬坤說:“剛剛說得挺慷慨嗎?而今該回話!”

馬坤跪:“陛,國朝每歲用度,除田賦、折、商稅等,最鹽稅僅關系到國庫收入,更關系到關甯定。”

鹽法,承襲于宋元,實法,所謂開法,就定期或定期榜召商。而商則圍繞朝廷,先将糧及其軍需物資輸送到朝廷指定邊防衛所,以換取販鹽專業執照“鹽引”,然後憑鹽引到朝廷指定鹽場支鹽,最後朝廷指定區銷售,通過這樣途徑以獲取應得利潤。

實物開,也就将等朝廷需物資運抵邊關,交給衛所,然後換取鹽引,用以銷售鹽,獲取利潤。

而自從成化時起,納糧向開納銀轉變趨勢,即商直接向朝廷繳納購買鹽引銀兩,然後買鹽銷售。弘治

,戶部尚書葉淇進步創實現形式,令各召商納銀運司,類解太倉,分給各

邊,從制度确定納引銀制度。

剛開始實納銀開時對政府還對商來說,都更為利。從政府方面來考量,開納銀以使政府獲得比過利潤,從而增加财政收入。從商方面來審視,商避遠就産鹽鹽運司納銀,雖然價格稍微點,但卻節省往返邊防衛所運輸糧饷所時間費用,

謂利遠于弊。

利,被權貴們所觊觎

們都以權勢作為後盾,處積慮、方設法弄到非正常途徑鹽引,然後,價倒賣,攫取巨利,加之朝廷為增加财政收入,用增發以至亂發鹽引方式斂财,導緻鹽引壅積,許鹽引難以及時兌現,開趨崩壞,鹽商分化為輸粟報邊商守場候支商。

更為私鹽。原本對于私鹽嚴厲打擊律規定:守禦官吏巡獲私鹽犯,絞;軍器者斬,鹽貨車馬匹沒官。常捉獲者,賞銀兩。仍追究何場分所賣,依律處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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