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青峰座位。
此時着現場,突然識到點。
就這裡沒能救。
律師組織幫着請來,但今這場法庭庭審律師場都被檢察官牽着子。
位檢察官之雖然被法官警告次,但之後兩次抗議都沒起效果。
現問題陳青峰沒法續況持槍并且還開槍。
本來這件事并複雜。
陳青峰雖然懂美國法律,但既然陪審團,就講理。
所以案件關鍵并自己持槍或者開槍,而沒理開槍理由?
陳青峰以國時候,也曾經試着學習過些法律基礎。
畢竟這些作都用得着。
陳青峰對具體法條很,但刑法民法都種叫通則東。
麼叫通則?
簡單說就通用規則。
讓陳青峰記憶頗事。法律書寫必須采用普通能夠聽懂方式。
也就說于公平起見。
撰寫法律文書或者進案件審理時候遇到些常識性問題。
都會選擇普通認種常識。
這就好比雖然案件把發射焦能量,當些涉槍案件根據。
,正常刑法通則當,絕對會把能量遠于标準彈弓當槍支。
因為普通會把彈弓作槍這就叫公認标準,也就通常所說共識。
這種況也如此。
其實陳青峰剛才就到點,如果被送法庭來已經被定罪話,這個案子否還審理必?
兩個兇神惡煞夥,帶着好幾條命。
現半夜們持着槍過來來自己車翻東。
而自己雖然沒持槍證,但卻必保護自己危。更何況當時沒開槍,直接射殺這兩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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